案件介绍
原告谢某系从事轮胎销售生意。2020年11月某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谢某轮胎款4480元,逾期不还自愿按欠款总额2%支付利息,如果双方发生一切纠纷由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裁决。备注:四只移动胎(756花纹),欠款人:王某。2020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轮胎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谢某轮胎款22400元,逾期不还自愿按欠款总额2%支付利息,备注:20条德迈拖胎,欠款人:王某。此后两笔货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认可2021年4月6日和6月15日分别收到被告支付的各10000元,计20000元货款,并表示已经在宣某某所欠其轮胎款中抵扣13960元和在某院(2023)皖XXXX民初XXXX号案款中抵扣货款6040元(已判决)。
代理意见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利率2%负担逾期利息与欠条标明“按欠款总额2%支付利息”不相符合,应视为约定不明,原告可自起诉之日开始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损失。至于原告自认被告支付的20000元货款抵扣宣林林所欠轮胎款13960元等,与本案争议无关,如有争议相关各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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