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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邓惠尹

邓惠尹 律师


游乐园游玩受伤谁来担责

裁判要旨: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介绍



节假日刘某与朋友们来到甲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体验海上冲浪项目,期间意外发生,刘某乘坐的皮筏被浪掀翻,刘某跌落时正好撞上了乐园设置在水域中的救生员座椅,顿时感到胸肋处一阵疼痛。后续经医院诊断为右侧两处肋骨骨折,刘某与甲公司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两处肋骨骨折,未构成残疾。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游玩时有一定风险,刘某对此应当明知,事故的发生系刘某未能紧抓皮筏扶手所致,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甲公司应当更进一步考虑自己安全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因此,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对救生设施设置有效的防冲撞、阻隔缓冲等合理措施,存在安全保障上的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的受伤与甲公司未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对于自身与座椅撞击的损害并不具有可预见性,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二审改判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仅限于场所内设施的使用与运行保障,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指示、警告等,在发生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而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群众活动时,也应注意相关安全提示,不做危险举动,保障自身安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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