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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李雁阳

李雁阳 律师


某小额贷款公司诉梁某某、樊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小额借款合同

案件介绍



2015年1月19日,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梁某某、樊某某签订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梁某某、樊某某作为甲方(抵押人、债务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乙方(抵押权 人、债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等),将甲方名下的案涉房地产抵押给乙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的主债权数额是30万元。后被告部分利息及 本金逾期未归还。原告遂起诉,主张其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理意见



本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明确详尽地规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 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该约定确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范围。因此,在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一审法院未能将案涉抵押登记证明上的“债权数额”与 实际的“担保范围”合理区分开来,判决抵押权人仅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将二者有效区分,避免了不当的误判,依法维护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 

法律适用



《房地产抵押合同》

《物权法》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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