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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黄丹玲

黄丹玲 律师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案件介绍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于2012年6月8日公告,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深圳准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某公司,已注销)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某公司)为准某公司的销售行为代开发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户某欢为准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裕某公司51%的股权,并同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某欢后将准某公司股权转让给黄某东、黄某亮。在一审诉讼期间,黄某东、黄某亮注销了准某公司。

赛某公司认为,准某公司、裕某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应对准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裕某公司、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代理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一、裕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赛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二、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赛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裕某公司、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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