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1年5月某日,原告曾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小音咖音乐课课程协议》一份,购买1对1小号技能课70节,课程总价35000元(双方另签订赠送协议约定赠课60节);退费金额:按照收取费用总价扣除已上课时乘以500元每节(折前原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35000元,并接受了8个课时的培训服务。2022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涉嫌拖欠老师工资,导致老师无法继续授课而被迫停课。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未消耗课时(62课时)退费,但被告至今未退款。故致讼。
代理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被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音乐教育培训服务,原告已按约支付培训费用,被告理应提供课程培训。然被告闭店至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向原告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构成违约,理应将课程对应款项退还原告。现原告主张退还未上课程的费用,于法不悖,经计算,退费金额应为31000元(35000-8�500)。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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