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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天气来袭,人伤物损谁担责?北京房山法院为涉灾纠纷化解提供参考案例解读法律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9-13 09:28:31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821

近期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频发,虽然气象等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市民采取预防措施,但灾害还是防不胜防。因灾情造成人伤物损时,该由谁来担责?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法律纷争,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解读,以期为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矛盾的及时化解提供法律指引。

雨天湿滑致乘客摔伤 事故赔偿按责划分

2021年7月8日18时许,王某下班后乘坐某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回家。当天该时段天气状况为暴雨并伴有冰雹,导致公交车车厢地面积水,公交道路亦积水严重。公交车行驶至站台,在进站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期间,王某跟随其他乘客排队依次从后车门下车,下车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客运公司认为,事发时涉案公交车处于停驶状态,王某是在下车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王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客运公司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事发后客运公司已经为王某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暴雨导致车厢地面积水湿滑,在其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尤其是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应保持高度的谨慎,王某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因素后,判决王某和客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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