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改诉讼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精神和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要求,做到既提升审判效率,又确保案件质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程序规则,优化审理机制,加强技术运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多元司法需求,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要始终坚持将民事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促进诉源治理,强化对多元解纷方式的司法保障,推动构建繁简分流、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并即将施行,试点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
对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指导各地民事审判工作,确保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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