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丨类案加油站
为提升审执能力,促进适法统一,推动上海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类案加油站”栏目。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7月1日实施之际,本公众号推出“类案加油站�‘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篇”(共3期),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法官开展主题讲座,以供学习参考。
陈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一级法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获得“上海法院办案能手”称号。承办的案例多次获评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多次执笔或参与课题并获奖,撰写的文章多次在《人民司法》《金融法治前沿》等发表,参与翻译《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担任《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1年卷)》副主编。
大家好,我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的陈静。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担保合同一定会对公司发生效力吗?公司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审查?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故事。唐僧师徒四人各自出资25万元成立了西游公司,唐僧是师傅,就由他做法定代表人,公章也由他保管。玉兔的月宫公司向铁扇公主的火焰山公司借钱,铁扇公主担心月宫公司还不了钱,就让月宫公司提供担保。玉兔于是去找了唐僧。唐僧觉得也是帮人,就和火焰山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承诺西游公司为月宫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僧签了名,又盖上了西游公司的公章。后来,月宫公司投资失败,还不了钱,火焰山公司就把月宫公司和西游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月宫公司还钱,还要求西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西游公司表示,《担保合同》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唐僧签的这个《担保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我们等下再说,先来看看什么是越权担保。像上面故事中唐僧对外所做的这种行为,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缺乏公司决议的担保,就是越权担保。
可能有人要问,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老大吗?老大签个合同还越权了?没错,还就是越权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最显性、具有公示性的代表,法定代表人天然代表公司,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职务或公务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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