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管理、规范和促进发展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约定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消费者直接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并提供中介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通过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以及其他途径与消费者达成合意,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安全便利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和便利化发展。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权益保护和促进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依法开展家政服务纠纷调解,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区域家政服务协同合作,探索区域劳务协作,加强用工需求的信息归集和匹配,提供多元化的家政服务,推动区域家政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鼓励开展家政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人才培养、支持保障、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第八条 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的宣传,提升家政服务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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