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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下)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6-05-12 17:16:27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6858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研究,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家政服务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鼓励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院校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具有南京特色、符合行业发展、贴近市场需求的家政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家政服务行业指导意见,应当征求消费者、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方面意见。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家政服务相关基础理论、实务应用、行业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品牌家政服务机构扩大家政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家政服务机构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与优化整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制转型。对于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在培训就业、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积极政策予以引导和支持。

鼓励通过跨界合作、连锁经营、挂牌上市等方式,加快培育具有行业标杆和引领效应的品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家政服务领域的应用,依托机器人等设备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场景,探索全生命周期服务,满足各年龄段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实现家政服务供需的精准匹配。

支持培育平台型互联网家政服务机构,鼓励机构探索建立具有产品发布、信息归集和查询、评价反馈等功能的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家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投保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统一购买相关保险并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分类体检。

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技能提升补贴等机制,制定家政培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家政服务经理人等培训,加强对家政职业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和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培养相衔接。

支持相关院校加大对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联合家政服务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引导更多高校人才进入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面向家政服务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贷款。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家政服务行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家政服务劳务供需协作,联合开展技能培训、就业对接、权益保障等活动。

第三十条 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家政服务统计调查机制,加强家政服务统计调查工作,及时统计家政服务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社会效益等基础数据,准确反映本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培育家政服务领军人才和机构,推荐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参与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进家政服务行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家政服务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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