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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19-10-10 10:43:32 | 作者:企划部 | 浏览量:854

听说,2019年还剩不到100天了

听说,十一国庆长假终于要来了

【友情提示:这周末是要上班的,不用谢!!】



朋友圈“请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

疯狂刷屏的余温还尚在!


在如此重大的时间节点,

怕是也该开始准备搞点事情了,

 不对,不对 

 是应该开始准备一波法律小知识了。



首先,准备就绪!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



由于抵押登记的时候,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尚未发生,其金额是未来不确定的。

所以抵押登记只能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就是本金。

执行中,有的执行法官认为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依登记而设立,虽然合同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但没有办理登记,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优先受偿,对第三人不公平,故应当以登记的金额作为优先受偿的范围。

与此相对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的主债权数额并非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也引起了不少争论。


因情形较多

下面就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明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已明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3 《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优先受偿范围来执行,无需审查抵押债权人在他项权证上或登记簿上记载的优先受偿债权数额。


因此,如果判决书有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的,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But 另一方面,如果判决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只是本金,或者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也应严格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


抵押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动产登记簿或他项权证上有登记担保范围


如果抵押权登记簿的“担保范围”这一栏登记“抵押担保范围 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为准”,则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为准。


可是优先受偿的金额,是否也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呢?



笔者认为对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可,并非是对合同约定金额的认可,因为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有可能超过法律的规定的限额,如果诉讼的话,并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优先受偿可能是不合理的,那金额如果确定呢?目前可行的方法可能是执行法官对上述金额进行审查,其他参与分配申请人亦可以对上述金额进行审查,并提出异议。

抵押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动产登记簿或他项权证上没有登记担保范围

Q

如果抵押登记簿的“担保范围”这一栏没有登记,只登记了主债权的金额,而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优先受偿的金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笔者:抵押权是物权,依登记而设立,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况下而不登记,抵押权人对此存在过失,如果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因此,这种情形下,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仅限于登记的主债权的数额。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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