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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19-12-16 15:55:14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865

钱钟书说: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想冲出去。

市民王女士最近跟小编吐槽,自己跟男朋友同居8年,爱情早被消耗殆尽,生活只剩下茶米油盐醋,结婚遥遥无期,分手又不甘心,就这么耗着不知道怎么办。


现如今,男男女女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像王女士一样的情况不在少数,也许我们无法左右自己的感情,但至少我们得把控自己的钱包。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



务要点一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1则

-THE FIRST-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2则

-THE SECOND-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有对待。

(1)同居期间,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2)同居期间,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



第3则

-THE THIRD-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务要点二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务要点三



未 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应当签订就所涉财产事宜签订相应协议,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在我国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同居关系却是加了非法二字,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及不受法律保护性,故同居关系结束时,极易产生同居析产纠纷。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居双方可以就所涉财产事宜签订相应协议,这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未来分手时因财产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期主讲律师

黄丹玲基本信息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5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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