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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课堂】共同侵权中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19-08-06 14:42:05 | 作者:文/叶强 | 浏览量:926

案例:

一司机甲驾驶一辆货车,由于车辆高度过高,在路经某地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事后,本地居民乙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该线路由本地街道办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其线路产权也归属该街道办。但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甲、街道办、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

三被告在此案中不但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且在行为上不具有同时性,三者的行为只是间接结合在一起,才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按各自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来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共同侵权可以具体划分以下三种类型:

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也构成共同侵权。

4、不确定责任人的共同危险行为;

5、教唆、帮助侵权的。


本案的情况明显不属于共同侵权,直接结合的侵权类型则和本案有相似之处,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在此列明其构成要件,以便加以区分:

第一,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

第二、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须损害结果不可分,不需要有其它行为作为媒介,即具有同一性。


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属行为竞合,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责任人也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导致乙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三个行为分别是:

1、甲不慎挂断电线;

2、街道办在架设线路时未达到规定高度;

3、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漏电保护器丢失的情况下还继续供电。


从构成要件看,这三个行为并不属行为竞合。首先,三个行为都不是直接侵害乙生命的行为,其次三个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具有同一性,且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结合,其中司机甲的行为是导致乙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街道办及供电公司的行为则为间接原因,三种原因间接结合发生了乙死亡这一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该侵权应是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它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导致结果的只能是多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

二是各行为相互偶然性结合;

三是只有数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与结果存在果因果关系,其他行为只构成结果产生的条件。

另由于间接结合致人损害并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即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三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应属原因竞合,所以三被告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各自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四、提示:

区分是否为共同侵权行为时,应充分结合其构成要件,必须各构成要件都充足,才可能加以认定其侵权性质,不能仅就符合其中部分要件而忽略其它要件,比如多注重共同二字的论述,而不是仅注重结果和主观等方面,只有全面结合才能充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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