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创干货> 高空抛物罪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搜索


高空抛物罪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8-21 09:27:36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851

案件简介之苗某某“高空抛物案”

   2021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家中吃饭并饮酒后通过家中窗口将12个空酒瓶带着箱子从7楼抛出窗外,砸在被害人安某停在楼下路边的白色大众SUV上,导致该车前风挡玻璃破损,车前盖多处凹陷,经当地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认定,前挡风玻璃和车体受损造成损失约2600元,所幸并未造成楼下行人受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从住宅七楼抛下一整箱空酒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被告人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恰好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生效不久之后发生的,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楼下行人受伤,仅仅有财产损失2600元左右,但是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看出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重的。


高空抛物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掷出去。


高空抛物罪的认定

由于本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成立本罪不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原则上任何一种在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在符合“情节严重”要求后均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对本罪中“高空”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抛物点与水平面的高度差作为标准,而应当以抛物点与实际落点的高度差作为标准,即高于基准面、能够利用自由落体运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空间。假如仅从13楼抛掷物品到12楼的平台,且高度差非常小,则不应认为符合“高空”的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此处的情节是指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节应当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物品坠落场所、物品坠落时的人员状况、抛物高度、物品类型等因素,对“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所有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未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的高空抛物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高空抛物罪与相关犯罪的简单区别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物,如果为了杀害、伤害特定人员而从高空抛掷物品的,应当成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成立本罪不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从高空抛掷物品,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紧迫危险的,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只有每个人从自身做起,方能抚平这个城市上空的痛。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