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新解释共69条,包含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八个部分。
关于预约合同的条款: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了预约合同及其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都能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为合同的一种,自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关于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考虑到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不能完全以本约内容的具体明确程度来要求预约的内容。因此,如果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即可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或者明确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也不能认为构成预约合同。从实践的情况看,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但是,如果意向书、备忘录等具备前述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应认定构成预约合同。此外,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但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也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所以先订立预约而不直接订立本约,是因为当事人一方面想将阶段化的谈判成果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又想将未能协商一致的内容留待将来进一步磋商,从而保留最终是否完成交易的决策权。尽管当事人对是否将交易推进到订立本约享有决策权,但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都属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解释第六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
01
一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问题。原《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至第29条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中诉讼第三人的列明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因此,解释沿用了上述规则,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分3款在第47条中规定。
02
二是债权转让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重点针对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保护和受让人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前者,解释明确: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向债权人履行的,可以产生债务消灭效果;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不能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等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多重转让情形下,债务人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的,产生债务消灭效果。对于后者,解释明确:未经通知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后不能再以债权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由于缺乏有效公示方法,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重转让,影响债务人、受让人利益,引发纠纷后往往成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亟需明确相关处理规则。对此,起草小组在院领导带领下进行了10多次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最终就已经达成共识的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对于债务人尚未履行的情形,考虑到未完全形成共识,暂不作规定,留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经验,必要时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形式解决。
03
三是债务加入的细化适用问题。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规则,实践中对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问题认识不完全统一。解释第51条对此予以明确,即约定了追偿权或者符合民法典有关不当得利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务加入人的求偿请求,旨在充分发挥债务加入制度的增信功能。
总体而言,本部分鲜明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贯彻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善意当事人权益。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债务人因债权转让承受不合理负担,避免债务人、受让人因多重转让蒙受不测风险。三是促进纠纷解决,通过细化规则确保民法典的制度功能经由司法实践充分释放,有效定分止争。这些指导思想,最终都统一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充分司法保护,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支持的政策导向。
该司法解释内容横跨总则、物权、担保和合同,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该解释将成为又一重磅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之一,就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涉他合同、代位权及撤销权、抵销权、违约责任等若干制度在既有规则基础上予以新增或修订。以上观点和解释借鉴参考官方发表的关于该解释的答辩中部分意见,现将司法解释全文链接附上,希望大家一起与小编认真学习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