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关于类别股表决机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股份,包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即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对表决权作出差异化安排。
笔者认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交易中,通过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较低比例的股权实现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从而稳定和巩固其控制地位。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股权架构较为分散,大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有时会低于30%甚至20%,此时如其他方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大规模增持,则会威胁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预先设置了类别股股份,使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够以较低持股比例持有较高比例的表决权,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外部人(特别是敌意收购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成本,从而降低其收购意愿。
对于类别股表决机制,需要提示的是,就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而言,新公司法不允许其发行表决权与普通股不同的类别股的股份,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外。自2019年注册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已经有一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成功于A股上市,例如优刻得(688158.SH)、九号公司(689009.SH)等。
此外,新公司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公司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类型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在不涉及上述情形时,类别股股东仍可以享有差异化的表决权,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仍将产生一定便利。
另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为避免类别股制度被大股东不当利用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在设置类别股制度的同时亦施加了诸多限制,除前文提及的关于类别股制度的设置时点外,新公司法第145条、第146条还对类别股提出了其他额外要求。此外,现行境内各交易所上市规则也对拟设置类别股并上市的企业有较为完善和细致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设置条件、转让限制、表决机制等。如果企业拟通过类别股制度作为应对潜在控制权争夺的防御措施,建议基于上述规则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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