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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萍事件的一点思考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4-06-28 09:20:02 | 作者:市场部 | 浏览量:797

2024年6月13日,2024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公布进入决赛的名单,江苏涟水中专生姜萍同学以93分荣获全球排名第12位的成绩,入围数学竞赛决赛。因该热点事件涉及较为严谨的数学领域,很快引发网络上质疑。最先是方某子质疑姜萍同学板书的数学符号有错误,然后北大硕士赵某人质疑姜萍同学没有能力获得这么好的成绩。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质疑和诽谤的边界,不能把合理质疑当成诽谤,更不能夸大惩罚,伤害社会正义。

所谓质疑,最早出自《管子�七臣七主》:“芒主通人情以质疑,故臣下无信,尽自治其事”,是指公众对某起事件或者某项决策,因为不了解、不接受而表现出的怀疑和批评。质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愚昧时代,是没有质疑的,人们只是简单地盲听盲从;在威权主义下,是不敢质疑的,人们即使对一些事情心存怀疑,也藏在肚子里不言不述。从这一意义上说,质疑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体现出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虚构事实、误导民意,由此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法律上,诽谤基本是在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或文字将某人置于被仇恨、被羞辱或被嘲讽的境地,从而意图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降低社会评价。诽谤性内容通常指向名誉权等人格权相关的法定权益范畴。

一般来说,单纯对他人的行为、言论或观点提出质疑,并不涉及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犯,不构成违法。但是,如果质疑的行为涉及到侵犯他人人格权益,如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等,则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这意味着,如果质疑的过程中包含了捏造事实并公然传播的行为,情节严重,很可能触犯诽谤的违法行为。

   诽谤从法律上讲,必须主观上有虚构他人事实、意欲使他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故意,也要有客观上实际实施了这一系列的行为,并造成法定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要证明违法,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结果。

   质疑对于社会进步,是一种可贵的力量。质疑要有一定的合理理由和依据,不能全靠主观情绪来进行诋毁甚至是攻击。若根本就没有有力证据,仍然要进行公开的质疑,就有诽谤的嫌疑了。“有罪推定”,仅根据姜萍同学是个中专生,且自学数学一两年时间武断推论其作弊,这就涉嫌造谣诽谤。

   这里还要说一下《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该条规定了依据客观事实为公共利益发表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内容,即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行为人对于发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仍然需要有合理核实义务。姜萍同学尚不能归类为公众人物,因此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容忍义务并不适用于姜平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