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老人获“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经营保健服务的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清除体内毒素”“预防癌症”“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正处花甲之年的孙某看到宣传后到赵某经营的店铺体验,并花费1万余元购买理疗项目。消费部分疗程后,孙某发现店铺使用的产品实为普通化妆用品,经营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在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赵某以产品并不具备的“降三高”等治疗功效作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赵某向孙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银发消费”持续增长,不断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老年人权利、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部分商家利用老年人关注身心健康的需求以及信息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普通产品包装成“特效产品”,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扰乱消费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帮助老年人守护好“钱袋子”,依法遏制“坑老”“骗老”违法行为。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