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
(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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