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01 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 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 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 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 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 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 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 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 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 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 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 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 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 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 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 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 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 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 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 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 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 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 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 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 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 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 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 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 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 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 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 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 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 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 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 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 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 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 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 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 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 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 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 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 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 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 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 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 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 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 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 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 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 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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