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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6号令(下)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05-21 16:50:40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2195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八条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出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行李物品的,应当在本人出境前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进出境人员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第三十条过境人员不离开海关监管区的,可以免填行李物品申报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行李物品留在境内。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其行李物品。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携带禁止进境物品,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过境人员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海关按照进境人员予以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秩序,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在海关监管作业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非进出境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通道进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对下列进出境行李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三)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其他海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管的特殊区域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的。

前款第一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护照、签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海关核实后给予相应礼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的物品等。

“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以分离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2年8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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