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专家点评:
认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须明确两点:一是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时,才能成罪。被告人易某华非法引进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红耳彩龟,且涉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巨大,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为88000元,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的场合不构成本罪。因此,“无意引进”即伴随人类的运输传播系统而扩散到特种物种的自然分布区域之外的非人为引进行为,不构成本罪。被告人易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私藏于汽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之内,明显属于有意而为的故意心态。
综合本案中涉案的外来入侵物种即红耳彩龟数量、价值等因素,珠海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判罚于法有据,合理合情,值得肯定。(案例出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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