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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07-24 12:36:24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237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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