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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上)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12-18 12:08:20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6639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为国徽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员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四条 外交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五条 国防部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国防部部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以及以国防部名义对外举行的建军节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以及上述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七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八条 下列机构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六)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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