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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6-01-04 16:48:53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7110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贺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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