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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优先受偿范围认定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6-04-23 15:20:22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8243

(一)典型案例案情

 

X先后分别向A、B、C借款185万元、80万元、120万元,并以其名下同一房产为三笔借款提供担保,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都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但登记的债权金额仅为本金额。X逾期未还款,A、B、C分别起诉,各自债权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A、B、C分别在登记的金额内受偿。A对方案有异议,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A优先受偿范围还包括未登记的利息、罚息等,判决撤销分配方案;B、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以登记金额为准,判决维持分配方案;A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核心法律争议

 

本案揭示了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实务中的重大分歧:

 

争议焦点: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究竟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含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为准,还是以登记金额(通常仅为本金)为准?

 

两种观点的对立:

 

� 以约定担保范围为准(实务主流,占比88%)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机关因登记规则限制无法完整记载利息、罚息等附属债权,不应以登记瑕疵限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观点在50份样本裁判文书中占据44份,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 以登记金额为准(登记优先)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内容和归属的依据,合同约定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为准。否则将损害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信赖利益,有违法律之公平。

 

(三)本案启示

 

1. 登记信息的重要性:无论抵押合同如何约定,他项权证上登记的债权金额是分配的重要依据。贵行应立即核实他项权证上"担保债权数额"或"最高债权额"一栏的记载内容,确保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2. 实务风险的预判:在拍卖款不足的情况下,登记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可能引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导致分配方案被撤销、程序拖延。贵行应提前与管理人确认分配方案,争取书面确认。

3. 按份抵押的操作要点:如需主张按份共同抵押,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抵押物担保的具体金额,并在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即便登记簿未注明担保金额,如抵押合同及附件明确列明了担保份额,且登记文件指向抵押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按份抵押。

4. 登记不一致的风险:若他项权证载明的债权数额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5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7条,以登记记载为准。超出登记金额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具有一般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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