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场监管局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何某投诉举报,称其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东某”电动冲击钻,收货后发现为“东之某”电动冲击钻,与实际不符,希望协调退赔,并依法查处某电动工具厂生产销售假冒“东某”品牌的锂电冲击钻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后,某市市场监管局前往某电动工具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锂电电锤、锂电扳手等锂电工具上均使用“东之某”标识,且“东”与“某”字体明显大于“之”字体,该标识与“东某”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针对何某的投诉诉求,某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电动工具厂同意退赔。对于某电动工具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机身有“东之某”标识的56箱各类电动工具及592张含有“东之某”字样的标签,并处相应罚款。
【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基于对“东某”品牌的信任进行消费,却收到与预期不符的“东之某”产品,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组织调解,引导商家退赔,使消费者经济损失得以挽回,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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