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告戴祥珍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经审查后,向被告戴祥珍发放了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被告戴祥珍在使用该卡时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7月29日,被告戴祥珍拖欠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透支本金32169.04元、利息13637.33元、滞纳金16546.17元,以上合计62352.54元。
代理意见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双方约定。被告戴祥珍在使用信用卡时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7月29日,拖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62352.54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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