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2年11月先后二次供给被告木方。2012年11月14日,原告供给被告木方7079米,价值44597.7元,同年11月30日,原告供给被告木方6825米,价值42997.5元,上述二笔供货合计人民币87595.2元。被告收货后已支付货款3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5595.2元,原告催要货款无着遂于2014年6月26日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收条、照片等在案证实。
代理意见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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