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创案例


方昉

方昉 律师


徐国强起诉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2年11月先后二次供给被告木方。2012年11月14日,原告供给被告木方7079米,价值44597.7元,同年11月30日,原告供给被告木方6825米,价值42997.5元,上述二笔供货合计人民币87595.2元。被告收货后已支付货款3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5595.2元,原告催要货款无着遂于2014年6月26日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收条、照片等在案证实。

代理意见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适用



判决链接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