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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方昉

方昉 律师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起诉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介绍



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海华包装材料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向海华包装材料公司提供贷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年利率为12%,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合同还对提前收贷、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鑫义升建材公司、鼎恒包装制品公司、马军、魏晓琴、温春义、温登荣、陆斌、何红梅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稠州银行南京分行按约向海华包装材料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

代理意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海华包装材料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海华包装材料公司亦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海华包装材料公司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现借款期间已经届满,仍未还清借款。截至2014年6月22日,海华包装材料公司尚欠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92811.12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鑫义升建材公司、鼎恒包装制品公司、马军、魏晓琴、温春义、温登荣、陆斌、何红梅与稠州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鑫义升建材公司、鼎恒包装制品公司、马军、魏晓琴、温春义、温登荣、陆斌、何红梅自愿为海华包装材料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律适用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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