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吕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继而相恋。原、被告相恋后不久,于2011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月XX日,原告吕某生育一女,取名杜某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及经济等问题产生过摩擦。2013年1月,原告曾诉至过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次判决生效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居住,未和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关系未发生改善。
代理意见
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在本院于2013年3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并未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双方关系未得到缓和,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婚前是否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存在严重分歧,致夫妻感情裂痕更是增大,现调解和好无望,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双方之女杜某甲现尚未年满两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之女杜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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