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4年8月,被告穆洪霞以资金周转之用,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时被告穆洪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牟洪遥为被告穆洪霞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穆洪霞催要,穆洪霞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不接原告电话躲避原告。
代理意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牟洪遥在借款担保人处签字,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成立,现原告主张债权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牟洪遥应对被告穆洪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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