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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贝永桓

贝永桓 律师


胡恒星起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案件介绍



2014年8月,被告穆洪霞以资金周转之用,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时被告穆洪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牟洪遥为被告穆洪霞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穆洪霞催要,穆洪霞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不接原告电话躲避原告。

代理意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牟洪遥在借款担保人处签字,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成立,现原告主张债权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牟洪遥应对被告穆洪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适用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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