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高升、恒顺达公司与招行南京分行仅在《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而在高升与招行南京分行签订的主合同即《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均未约定管辖法院,且上述合同文本均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允许上诉人进行修改,因此,双方的管辖约定无效。为了案件的公平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意见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高升与被上诉人招行南京分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是在《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授信额度内借款,是《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具体执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根据《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授信人即招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故秦淮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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