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驰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建材、五金机电、百货、家电通讯器材销售等,奚东自营门市修理重型水泥罐车。2015年,因驰流公司经营所用的水泥罐车出现故障,故委托奚东予以维修。2016年1月20日经双方对账,驰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祥向奚东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2015修理费三万五千元整(¥35000)”,落款处有李福祥签名。
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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