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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广场经营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约定经营业态、租赁期、租赁押金等事宜

案件介绍



2021年陆某(出租方、甲方)与倪某(承租方、乙方)签订《经营摊位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广场经营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约定经营业态、租赁期、租赁押金等事宜;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旁注明门牌号:XX号XX号XX楼。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乙方于2021年11月8日向甲方提出在2021年11月30日终止前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前合同的请求。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解除上述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经过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11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项目金额:1.租金2.保证金3.物业押金(均被划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实际退还乙方人民币为(划去)。二、乙方退租时应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并妥善交还给甲方,同时于年月日(划去)前将营业执照从租赁商铺内迁出。三、双方按照本解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的,双方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四、若乙方未按照本解除协议履行交还房屋、迁出营业执照等义务的,甲方将不再减免乙方上述租金、物业费及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并保留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法院起诉的权利。

现提起诉讼,倪某主张承租的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但陆某未如实告知,导致倪某不能办营业执照,亦无法开业经营,故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因过错在于陆某,倪某遭受巨大的损失,陆某应退还租金并分担装修费损失。

代理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倪某称租赁标的为违章建筑,难以采信。况且,倪某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标的为违章建筑,后倪某、陆某就租赁关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在解除协议中约定陆某无需退还倪某任何费用,该解除协议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严格恪守。现倪某又主张陆某返还房租等费用及分担装修损失,明显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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