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郭某2013年2月前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13年3月,快递公司通过协议将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给郭某,约定郭某自负盈亏并负责经营期间所需车辆、人员等一切费用。2020年4月10日,郭某通过协议将部分承包区域转包给郑某经营。后郭某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2013年3月至202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程序前置后,郭某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郭某无须亲自提供劳务,且自主聘用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处分生产工具,郭某、快递公司之间人格从属程度弱,且其签订协议后将部分区域转包,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快递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快递行业中的层层转包、分包、承包、承揽等经营形式导致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本案中,郭某由快递员提供劳务转化为自主承包经营,法院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为出发点,着重考量双方之间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系以自主经营为目的、是否须亲自提供劳动等因素,认定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的本质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示范意义。(案例来源于2022年度苏州法院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法律适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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