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李某和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在经营快手账户,婚后于抖音注册了同名账户,不久后粉丝量发展到500多万。2020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感情破裂,均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李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李某运营的抖音账户和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李某认为,抖音和快手的账户一直是自己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等内容,王某从未参与运营,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代理意见
法官审理后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抖音和快手的账号给李某带来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李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可以采取账户归李某单独所有,由李某补偿一定金额给王某的方式为宜。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户价值而达成了调解方案。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如粉丝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利润。自媒体账户虽由个人注册和运营,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同时,由于自媒体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经营者本身的运营能力和市场行情,裁判实务中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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