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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介绍



蒲某与尹某原系男女朋友,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尹某通过支付宝向蒲某转账总计142837.3元,蒲某通过支付宝向尹某转账总计32014元;尹某通过微信向蒲某转账总计479770元,蒲某通过微信向尹某转账总计338306.62元。2020年7月27日,蒲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尹某20万元整,本人曾诺每月15号还2万元整。”2020年7月27日之后,蒲某通过支付宝向尹某转账10000元,通过微信向尹某转账总计34200元,以上44200元尹某主张其中38200元系还款,6000元系代蒲某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尹某通过支付宝向蒲某转账,000元,通过微信向蒲某转账12000元,尹某主张前述14000元系新的借款,应抵扣蒲某的还款,蒲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14000元系因旅行社交给尹某打理,蒲某帮尹某操作的团款。

蒲某不认可尹某向其转账金额大于蒲某转给尹某的钱款,其认为欠条与借条的法定效力有别,不能简单按照欠条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蒲某不认可其与尹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蒲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9800元;2.蒲某支付以169800元为本金,按照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蒲某承担。

代理意见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尹某、蒲某双方有长期的经济往来,蒲某对于此前其与尹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以书面欠条形式予以确认,且蒲某于此后还基本按照约定向尹某支付了两笔钱款,蒲某也认可该两笔款项为依据涉案欠条向尹某支付的钱款。可见,蒲某上述出具书面欠条行为足以认定其与尹某之间经济往来尚余债务金额进行确认。故蒲某自愿出具《欠条》,应视为对债务金额和还款方式的确认。尹某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系蒲某未能履行每月归还2万元的承诺的违约责任,起算时间亦于法不悖,应予以同意。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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