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9年7月1日,A公司(甲方)与网络主播李某(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的期限为三年,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流人”账号参加全部演艺活动;乙方保证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100小时/月,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15天/月;受益按甲七乙三的比例分成;乙方初期收益较少时,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补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第三方直播合作,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元/个粉丝的金额支付给甲方(以粉丝数最多的平台计算)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应分配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收益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签约后,A公司为李某购买了直播设备,安排人员对李某进行技术指导,并安排李某以“流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和平精英游戏。后“流人”账号慢慢从零“粉丝”变为58万“粉丝”。2020年1月,“流人”账号礼物当月提现共101374元。双方重新达成协议:李某分成70%,A公司分成30%。2020年8月,李某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为由离开A公司。2020年9月1日,李某使用自己在斗鱼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流人”从事游戏主播。A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李某赔偿违约金及损失。李某辩称,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代理意见
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特质。一般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从直播的时间、空间、直播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次可以从收益分配约定中判定是否存在合作盈利模式。上述案例中李某与A公司并不是劳动关系。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A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虽然A公司安排李某以“流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和平精英游戏,但李某每天播出的时长、播出时间段并不固定,不参加打卡考勤,亦无需遵守该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李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礼物分成,是其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A公司仅是按照其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A公司无法掌控和确定李某的收入金额。A公司初期为李某支付的生活费,属于给予经营合作伙伴的生活保障,并非李某收入的主要来源,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某支付的礼物分成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其次李某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为由,停止与A公司的合作直播,导致A公司提供的平台停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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