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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12-20 09:26:28 | 作者:民商部 | 浏览量:88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2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

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11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Ssxni7mrRcBpkYp0l_v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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