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诈骗罪
2023年12月的某天,李阿婆在上海家中接到了一通来电,“我是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外省市有一张你名下的银行卡涉及犯罪,我们需要核实情况……”
来电界面并未显示是诈骗骚扰电话,电话也是以“021”开头的本地固定电话,没有多加提防的李阿婆信以为真,着急地向对方询问来龙去脉。
其后,对方以进一步沟通为由,要求添加李阿婆微信,并发来了李阿婆的身份信息、一张盖有红章的“强制执行资产冻结执行书”图片以及在派出所内办公的视频,这让李阿婆更确信了对方的“官方”身份和说辞。
在对方的逐步施压下,李阿婆跟随着指示下载软件、登录网银、输入密码……完成对方口中的“查账”要求。直到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47万元被一卷而空,李阿婆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诈骗陷阱。
2024年3月,某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改装电话装备,致使一名被害人被骗钱款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经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本身的完结,并不是对受害者伤害的结束,往往还有后续而来的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在办案之余也应该关注到群众切身利益。”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此次被骗钱款不仅是其全部养老积蓄还包括了丈夫死后的丧葬费,其又需长期服药,可案发后,却始终未得到任何赔偿。为帮助李阿婆摆脱困境,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向李阿婆发放司法救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常见诈骗模式:
① 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②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③ 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④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⑤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采取的是例举式,往往不能穷尽所有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什么是“生活确实困难”?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生活确实困难”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对于是否是“经济确有困难”的问题?可否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以当事人平均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具体数额的人民币为标准。这样使得标准统一,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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