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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课堂】关于约定管辖的两点看法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19-08-06 14:28:27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815

【联创课堂】关于约定管辖的两点看法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4天前

联创课堂|关于约定管辖的两点看法

最近,小编与朋友讨论在各地法院立案遇到约定管辖的问题,有些立案庭法官认为合同约定签订地管辖需证明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以及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条款为约定不明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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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效力认定?

 这个问题,就在现在很多人第一反应仍是约定无效,他们的依据是最高法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但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法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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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无讼案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为字段检索,整理出几个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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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辖终160号,“……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珠海市共有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四个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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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辖终112号,“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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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辖33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交双方当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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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二终字第295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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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41号“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署地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以上约定,法院裁定均为有效约定。


小编总结

小编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之规定,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是允许的,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有所选择、有所排除的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协议方可向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地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关系

小编前段时间在常州某法院立案,合同纠纷,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立案庭法官认为约定的签订地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跟双方没有直接联系,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并非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由,不予立案


小编回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法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法条是并列的关系,合同签订地本身就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无需另外证明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仍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签订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甲在南京,乙在合肥,合同约定签订地在杭州,实际签订地在广州,依据法律规定即使不在杭州签订,仍以约定为准。最后,小编可以正常立案。


本期课堂到此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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