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课堂】拼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搭乘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担汽车运载的合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实际操作中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只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同车搭乘人员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避免拼车旅途中造成事故后还要对乘车人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到通过签订免责条款来免责,即与搭乘人员口头或书面明确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免责协议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意味着就算签订了免责条款,拼成方司机也不能完全免责。
三、乘车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车内乘车人无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是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例如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例猛拽方向盘),影响了司机驾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车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当然这些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
四、总结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驾驶员以外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驾驶员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但驾驶员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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