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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课堂】如何正确运用不安抗辩权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19-08-06 14:42:20 | 作者:文/杜友猛 | 浏览量:759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为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

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如订约后财产明显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三)丧失商业信誉;

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能否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不安抗辩权应承担的义务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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