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少年的你”的免罪金牌
《少年的你》的爆火不仅仅使得校园欺凌引起社会的关注,更是让未成年犯罪问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我还未成年,进去(监狱)之后关不了几年就出来了。”虽说这是小北对陈念的安慰,但这又何尝不是如今许多未成年人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的原因。
就在10月20日
13岁男孩蔡某某大连的一位10岁女孩被故意杀害身亡。而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这一处理结果恐怕是令许多人难以接受的
毕竟13岁已经有了对于是非正误的判断能力,如果说对于伤人性命这种重大罪行仍不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也就也难怪现在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违法的重大诱因。毕竟违法成本之低,已经到了可以让他们为所欲为的程度。
重 点 来 了
除去《刑法》中关于未成年犯罪该如何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的第五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措施,包括:
1、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4、公检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5、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6、未成年犯罪的个人信息禁止公开。
而就在近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本次修订草案中,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这八项过渡性教育措施分别为: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7、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8、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或许这八项过渡性措施在许多人看来依然没有达到其应受到处罚的程度,但是毕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是世界通行的,未成年人的心智终究是不成熟的,有很大的可塑空间,因为年幼的无知犯下大错而处以足以影响其一生的刑罚,对他们的未来又何尝是一种不公。
故而当下最重要的,是如何在惩罚与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最小程度的减少未成年的犯罪率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犯罪的人身权利。预防未成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学校的责任,也是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责任,我们需要以包容的态度看待这些事件,而非做一个“键盘侠”,在屏幕前一味的责怪未成年罪犯与法律。
本期主讲律师
本期律师
范腾飞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2169-4598(微信同)
专业领域: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纠纷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