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
一、代理的定义和代理的范围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代理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凡是民事主体有关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制度,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1.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设立遗嘱不得代理,结婚、离婚不得代理;2.当事人约定某些事项不得代理,则不得适用代理;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该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也不能适用代理;4.人身行为,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5.人身性质的债务,如受约演出不得代为演出。
二、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是相对与法定代理而言,基于代理权来源的不同而做的分类,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委托代理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那么如果不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范围,比如申请解除保全,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写明代为申请解除保全,受托人是否有权申请解除保全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代理人只能在授权委托书明确的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写明代为申请解除保全,即不能代为申请解除保全,而不会因为解除保全不是特别授权的范围就可以实施。特别授权是针对特别事项的特别规定,即特别授权必须明确,在仅写“全权代理”的情况下,不能从事特别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这并不意味着在授权事项和权限明确的情况下,非特别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需要列明就可以实施。
三、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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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陈彩萍
职位:执业律师
原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民商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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