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
一、案情介绍
2019年初 ,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后,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门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侵私权的几种表现: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强调“非公开性”、“私人性”。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民法典规定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宁的定义。这里的私人生活安宁应该是狭义的理解,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显然,允许微视使用、处理公民的微信好友关系并不会对王先生的生活安宁造成破坏,亦不会使其生活处于可能遭受他人的非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包括住宅、宾馆、公共空间内的私人空间等。注意这里的私密空间不仅仅是指物理上的空间,还应当包括虚拟的空间,比如微信群、QQ群、网络群组等。搜集、泄露自然人聊天记录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的活动。自然人的“私密活动”不仅存在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还存在于其他空间,包括公共场所都可能存在个人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认定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和一般认知。每个自然人都拥有不少私密信息,这些私密信息可能涉及该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其社交状况,也可能涉及其生理状况,还可能涉及其身世经历,等等。这些私密信息都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处理其私密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擅自公开患者的病历、擅自收集他人的聊天记录等都是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处理自然人的微信好友关系很难构成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犯。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通过以上分析,在法律上很难认定微信好友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但是,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不违反法律并不表明我们应该默许、鼓励或提倡企业随意地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和信息。相反,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腾讯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其微信、QQ有几亿的用户,掌握着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其推广旗下新产品的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重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用户的根本利益。正如腾讯公司在2019年度员工大会上所说:“用户为本、科技向善”。否则,终究是赢了官司、输了人心,最后丧失自身进一步发展和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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