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婚前、婚后买房,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前、婚后买房,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婚姻本质上由三大要素构成,即男女两性的结合,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及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其中有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包括精神上的互爱互敬,肉体的结合以及经济上的共同性。所以,婚姻不仅以爱情或者说感情为基础,更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当今社会,住房则是婚姻中较为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无论是个人财产的明确,亦或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都离不开对婚前、婚后买房,房产归属的认定。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动,变动后如何认定,下文将一一展开。
纵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这部分的规则大多吸收了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个别条款内容有较大变动,具体如下: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第22条规定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7条被合并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为共同所有)。
如此改动,目的在于鼓励父母出资时与夫妻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合并后也避免了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认定权属需考量出资和登记情况,判断更为便捷。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现行的认定规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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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并不当然会被认定为是赠与的意思,在实践中,如果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正如一位法官曾在其判决中写道,“为子女出资买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也有临时性资金出借,以帮助子女解决暂时的经济困难”,“既要防止滥用赠与关系,助长年轻人‘啃老’行为;也要防止滥用借贷关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要防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确实为借贷关系,再根据房产的权属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
一言以蔽之,在婚前、婚后购房时,若需明晰产权,当事人之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特别是父母出资的情况,应当写明是赠与亦或借贷、对象、数额及利息等情况;若无约定,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参考上表进行权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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