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指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民法典》471条)。“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472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479条)。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民法典》483条)。但有例外,比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491条第1款)。
因承诺方式的不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也不同。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民法典》483条第2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490条)。实务中,合同书并不是唯一的书面形式,比如双方的信件往来,网络沟通记录。如果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也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便约定甚而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若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也认可合同的成立。此时合同成立的时点,是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行为的时点。如两人约定借款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接受借款的时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点。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491条第2款)。该条是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行为,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时,选中相应的商品和服务后提交订单的行为即做出承诺的行为,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成立地,是双方达成合同合意的地点。该地点的确定有多重意义。最主要的是涉及诉讼管辖中地域管辖的确定。合同成立地是协议管辖中可约定的管辖地点。此外交易习惯的适用、价格的确定、有关费用的承担以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等,也和合同成立地有关。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民法典》492条第1款)。这是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主要依据,无论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还是采取合同书形式,还是以行为成立合同。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492条第2款)。该收件人指收到承诺的人。其中“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典》25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493条)。各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印代表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做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行为做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承诺行为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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