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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大河中的“举报信”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03-15 14:07:32 | 作者:金雪 | 浏览量:607

大江大河中的“举报信”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在《大江大河2》剧情中,程父向部里举报宋运辉在合资谈判中损害国家利益,有明显的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主人公宋运辉作为国有企业的常务副厂长,举报涉嫌出卖国家利益,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后来只是对宋运辉进行免职,但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程父诬告陷害罪既遂。

程父举报宋运辉与梁思申有不正当关系,也使梁思申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程父对于梁思申的诽谤捏造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也使梁思申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因此梁思申聘用了律师来维护她的名誉权,并且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维护名誉权的诉讼。

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之间的区别: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诬告陷害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END

本期主讲律师

金雪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金融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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